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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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,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、四、五款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,情节较轻的,一般不以犯罪论处:
(一)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;
(二)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,不具有牟利目的的。
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,达到《解释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,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达到《解释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标准的,一般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牛方兴律师专家团队介绍:
牛方兴律师团队诚信执业二十余年,代理过近千起刑事案件,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踏实的办案风格,擅长刑事辩护,特别是涉及到经济犯罪的辩护和代理,有闻名海内外著名教授专家团队强力支持,尤其擅长代理重大、复杂、疑难案件,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。
专家团队成员介绍:
苏惠渔 男,华东政法大学教授,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、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、上海市刑法学会会长等重要学术职务,同时还兼任上海市人大立法咨询员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等。
严 励 男,法学博士,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、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兼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。
张绍谦 男,上海交通大学教授,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刑事法研究所所长。兼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。
郑 伟 男,法学博士,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院院长,博士生导师。主曾被东方电视台《东方大律师》栏目评为十佳律师之一。
沈 亮 男,法律领域:刑法,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。兼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。
刘希贵 男,专业领域:刑法,复旦大学教授,博士生导师。兼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。
孙万怀 男,法学博士,华东政法大学教授,博士生导师。《刑法》主编,兼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。
上海牛方兴律师:139186561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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